解析:
关于延期审理期限是否应当计入审理期限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两种情况并不计在内:
首先是由于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据进行重新鉴定、勘验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权衡后决定予以延期处理;
其次,因为出现了诸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抵挡的事实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既定的程序顺利完成,需要通过延长审判期限来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推进。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相应延期所产生的时间并不会被视为审理期限的缓冲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