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审理的法定时限通常为三至六个月不等。
以下是关于该问题的详细概述。
首先,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遇到人民法院变更审理管辖权的情况,则需以自新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材料之日为新起点计算审理期限。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调查案件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应重新设定审理周期。
其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其告知宣判的期限应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最多不能超越三个月。
再者,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包含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案件,以及符合特定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如交通条件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复杂的犯罪集团案件、流动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犯罪覆盖面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之后,可额外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
最后,若存在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审理期的情况,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有几种情况并不纳入审理期限内,包括:
刑事案件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刑事案件中法院因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而决定延期审理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时起至第十日之间用于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后,向合议庭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得到支持的期间、以及由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申请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出席、搜集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以内的期间。
同时,以下两种情形也被视为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
在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某案件需要补充调查,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这对审判进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此时可考虑决定延迟审理;在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并提议延期审理,只要合议庭没有异议,那么任何建议延期审理的行动都不应超过两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能在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吗
刑事案件可以在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延期审理计入审理期限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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