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遭遇工伤且雇主未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阁下首先需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情况。若投诉未能得到理想的解决效果,则可提交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诉。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不满意者,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时需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在整个工伤维权过程中,务必妥善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据、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