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理赔的工作实践中,当出现同等责任的情况时,侵权方双方通常需要各负担损失金额的50%。具体而言,首先会利用法定的交通强制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责任限额在内进行赔偿;若此时的金额尚不能弥补全部损失,则需要通过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双方各自承担50%比例的原则来分担责任比例。若我们不幸地未选购相应商业险或者是所产生的损失已经超出了上述保险保障的限额范围之内,那么剩余的损失就需要由肇事各方共同承担,比例同样为50%。例如,假设某次事故所导致的总体损失达到了20万元,在当事人已经获得了法定的交通强制保险赔付金额中的12万元之后,尚剩下的8万元将根据责任承担规则,被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即每一方需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