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买卖合约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产生的利息方面的相关事宜,通常情况下,违约引发的经济损失可参照我国中央银行授权全国范围内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衡量与计算。而在违约行为导致对方蒙受损失时,当事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等同于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总额,其中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所有利益,但需注意的是,该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失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