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出离婚诉讼之际,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分配问题,通常需要综合衡量诸多复杂因素。诸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少年儿童的现实需求以及大环境中的生活水准等等。按照一般的惯例,若当事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们所承担的抚养费用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进行支付;而如果需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则比例可以适度上调,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超出其月总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而言,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参考标准,并参照上述比例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