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事项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认定。
如果农村人家中的工作属于短期雇佣关系(如建房、农业劳务等),受伤通常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农村人家中的工作属于劳务关系,在此条件下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意味着,农村私人劳务关系下的工作受伤,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以上回复,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