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负责鉴定医疗事故的专门机构为设在各地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疑难、复杂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亦可承担相应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自正式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需的相关材料。而作为当事人的各方,则需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规定提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所有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意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