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离婚的法律程序过程中,关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应优先由夫妇双方自行通过协商来确定其分配方案;然而若无法达成有效的协议共识的话,如此责任便应交由当地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基于客观事实以及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原则基础上所实施的法规裁决。当涉及到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问题时,这些权益理应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如果某位配偶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是试图通过伪造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侵占对方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对于此类行为人,其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将会被相应地减少或者直接剥夺。在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任配偶存在以上所述的违法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