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正常而言,在结婚以前所购置的财物进行抵押操作并不必须获得配偶的首肯。因为这些婚前财产乃属于个体之私有财产,拥有者完全有权利对此类财产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其中当然也包括了进行抵押活动。
然而,倘若抵押行为有可能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对夫妻共同生活造成困扰,那么就有必要征得夫妻双方的共识与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