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方身负债务而女方并不知晓,并且该债务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又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一般而言,女方无需承担此项债务。于法律实践而言,这要求女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且该债务未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