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房屋时交付的定金,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退还的,然而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详细区分。对于购房者而言,如若希望退还定金,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状况可供参考:
首先,当开发商尚未完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尚未达到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之时,它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其效力将是无效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无效合同而引起的法律事宜,无论双方当时签订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并未特别注明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均有责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其次,如果开发商虽然拥有《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由于有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假装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此时,开发商必须承担起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后果,除了全额退还原先交给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需对购房者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自有财产损失作出相对应的赔偿;
再者,如果开发商符合了商品房销售的法定条件,并且已经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约定了若是购房者放弃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权利则无法要求返还预先交付的定金,购房者仍有权以在此条款中存在机遇失衡为由,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手段来修改或者废止此项约定,甚至请求开发商归还自己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最后,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因素造成无法顺利签署合同的话,您将有权要求对方退还相关的定金,不过,假如问题是出在您本身身上,而开发商并没有试图隐瞒任何相关情况,只要您单纯提出要撤回定金的诉求,就得依据认购书中的有关退房的约定,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