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房产的首付款不足时,通常被视为消费者(即买方)在交易中出现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购房定金通常是不予退还的,但若符合如下条件,则仍有可能得到退还:一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形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合同,亦或是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存在分歧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非由买卖双方任意一方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定金将可获准全额退还;二是卖方单方面违反契约,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此时购房定金将会获得双倍返还。务必注意,以上仅为常见情形而非绝对法律规定,如有疑虑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规条款,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