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一方当事人未依据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履行其应尽的法律责任,且其行为虽未达至非法占有的程度,此举尚不足以被贴上诈骗的标签,这仅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违约行为;然而,若该当事人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他就可能会涉嫌实施诈骗等刑事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款之规定,当事人中有一方通过明示或非明示的方式表明其不再愿意遵守合同约定或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时,他方有权在合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则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均可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罚金的刑事制裁;倘若诈骗行为涉及到巨额款项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收取罚金;而若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例如涉案金额巨大,亦或是行为人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他们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此外还须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对于本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若因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而作另行规定者,则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