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房屋交付问题,理论上是允许适当延期接收的,但是这必须依据房屋购买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详细规定。假如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条件,那么作为业主,通常有权利延迟收房。然而,若业主在合同所设定的期限内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拒收房屋,就需要依照已实际收到房屋情况来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这无疑将给业主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