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若已经交纳了定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款项仍然是可以退还的,然而,购房者欲索回已支付的定金,仍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无法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购房者便无权再向开发商提出返还定金的请求。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其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被查封、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开发商均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此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范畴,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