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期房所签署的合同性质,我们不得不说的是,这实际上是一份名为“预售”的合同。之所以称之为期房,正是因为其中涉及到的房屋尚未完全建立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达成共识的、用以明确权利与责任的法律文书便是预售合同。这类预售商品房的特点在于,购房者在购买时便与开发商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开发商将已经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至购房者手中,而购房者则需要向开发商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该商品房。
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关键的文件之一,也是确定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各自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最后,我们来谈谈商品房预售的概念。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