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房签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已经获取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则属于例外,此时所签订的预售合同依然具备有效性。
2. 当房地产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说明以及承诺,并且这些说明和承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其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时,即使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有所提及而未在正式合同中反映出来,也应当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在尚未签订合同之前支付的定金,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合同,则应依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
若无法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应退还定金。
4. 若商品房预购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项,那么该协议便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 尽管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将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此约定。
6. 若出卖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私自订立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人使用,该合同仍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一房二卖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房二卖的合同只要符合以下规定就是有效的:
(二)意思表示真实;
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所有买受人都有房屋的所有权,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卖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期房签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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