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之后,若此份认购协议书当中明确地载明了购房定金这一款项,那么关于此份认购协议书签订之后的购房定金处置问题,将被分为四个不同的场景加以考虑:首先,假设买方未能依照认购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及地点前往进行正式的签约手续,这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是买方本身的违约行为,故此时所交纳的购房定金便无法予以退回;反之,假如开发商在根据认购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经选定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买家,从而导致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正式的签约,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开发商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向买方双倍退还所收取的定金。其次,倘若买卖双方均能在规定的期限之内,顺利完成正式的合同签署工作,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之后,可以选择用已支付的定金来冲抵部分楼款,或者要求开发商将其收回;然而,在双方共同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便需要依据“定金不予退回”或者“双倍退还定金”的原则进行处理。再次,如果买卖双方在正式签约的过程中,并未出现上述第一点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将所收取的定金全部退还给买方。最后,如果在正式签约的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对认购协议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修改,进而导致签约未能成功,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视为违约行为,若是买方违约,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予以退回;而若是开发商违约,则应当向买方双倍退还所收取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