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尊重的读者们,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房屋出售者进行“一房多卖”的行为,这是由于这种违法操作可能构成了合同欺诈,进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若在签约的过程中,实施了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套取他人财产且其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视作是合同欺诈行为,并依据我国《刑法》的具体司法解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的惩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