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私人双方所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需确保自己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协议中表达了真实且自愿的意愿;尚未订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得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冲突,并且协议内容也不能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此提供了明确的解释:“经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便视为有效:(一)行为实施者必须具备与之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其意图表示必须真实;(三)所采用的方式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会背离公共秩序与良好道德原则。”另外,第五百零二条进一步指出:“凡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将从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但若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当事方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经过审批等程序的,则按照规定进行。如果因未能完成审批手续而影响到合同的生效,我们并不妨碍合同中关于接受审批等义务的条款及相关条款发挥作用。对那些应负担以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为代表任务的当事人来说,若其未履行相应义务,相对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