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由于开发商自身的疏忽或者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仍然无法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这是逾期交房的行为。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要履行其合同约定中的责任,按时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购买方。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与购买方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其他原因而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的,他们需要及时通知到消费者。根据我国2021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付损失等形式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