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类情形涉及到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置政府福利住房。实践中,许多人选择借助他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政策优惠住房,然而这样的行为极易引来公众举报。无论购买成功与否,名义产权人(即实际出资方)因为种种原因改变主意,使得出资人最终无法获取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名义产权人和出资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亲友、同事等亲密关系,因此对于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环节往往有所忽视。当此类纠纷发生时,由于出资人难以提供实质性的证明材料来表明购房款为其本人所支付,因而面临失去购房资金及房产的双重损失。
另一方面,第二类情形则主要涉及到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常规住宅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风险。例如,名义产权人可能会因故改变主意,从而使出资者在难以证明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和自己支付了相关购房款的情况下,想要实现房屋产权的获取或撤回购房款变得异常艰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名义产权人领取了房产证后,直至正式将房产产权转移给出资人期间,若其对外负有尚未偿还的债务,甚至存在离婚争端,那么该房产就极容易引发司法机关的查封或拍卖,或是名义产权人生意上的意外事故,这都可能引起继承纠纷的出现。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将很难顺利地得到期望中的房屋所有权,而只能寻求退回购房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