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产交易合同签订确立之时起,卖方尽职尽责且无误地履行相关条款则为合同合规与有效的体现,亦是其作为卖方在法律义务方面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一屋两售以及出让房屋的情境之下,鉴于标的物的独特属性及不可替代性,一般理论上,卖方无法在同一时间内对两个约定义务进行完整履行。具体讲来,一旦卖方依据订约秩序对其中某一合同完成履行后,势必对另一份合同的履行产生违约之嫌。对于这种困境,实践中应当依据实际情形进行针对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