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应当被认定为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权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如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仍无法在约定的三个月内交付房屋且无任何合理原因解释,买方将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以内完成交付房屋,买方虽然不能再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为理由解除合同,但却有权向其索要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