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商品房出现烂尾情况导致无法准时交付时,购房者并非可以随意中断房贷还款义务,但仍可采取下列方式来暂停支付房贷:(1)与银行进行友好协商。购房者可向所属银行提出停贷申请,若能够得到银行方面同意并达成协议的,购房者便可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暂缓履行偿还房贷的义务。(2)解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对于已经购买了商品房的购房者来说,若能依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使得原本依据该购房合同产生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原有目的难以实现,那么该购房者也同样有权提前解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