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若没有及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当面临房屋征收拆迁等特殊情境时,买受人必须认真严肃对待,在进行调查登记的环节中务必向相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自身确已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有力凭证,否则,依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助补偿所得将依法归属于原产权登记人名下。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两方面观点: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就算房屋尚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始终将归于原出让方,因此在面临拆迁之际,作为被拆迁当事人,仍然应为原来的出售方,而拆迁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应该与之共同签署拆迁协议;其次,针对于购买方而言,无论前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生效,只要合规,出让方均有法定义务积极协助完成房产过户事宜;但若是房产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范且因故成为无效协议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因拆迁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便和买方无任何实质关联性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