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过户,房屋就被征收了,征收补偿应该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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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房屋买卖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即使买家付了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卖家。
未办理过户,房屋就被征收了,征收补偿应该归谁

房屋的买卖交易是市场上很重要的买卖行为,其牵涉着公民个人巨大财产的转移。

因此,在房屋的买卖交易上发生的纠纷也非常之多。

再加上城镇化的征收拆迁,房屋买卖交易更显得复杂繁琐,尤其是买卖被征收拆迁的房屋。

如若处理不好,则会侵害几方的公民利益。

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给您讲讲,在实践当中,很多被拆迁人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即:房屋买卖交易完成,但还未过户

此时如遇到征收拆迁,这个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该给卖家呢?还是给买家?

拆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卖家与买家本已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且买家支付了定金或是房屋的全部的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这时候遇到房屋拆迁了,房屋的拆迁补偿比原来该房屋的交易的价格,翻了数倍。

面对巨额利益,卖家和买家都会以自己享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体资格而争抢征收拆迁补偿款。

那此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到底该给谁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的意思是说:房屋买卖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即使买家付了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卖家。

卖家还能对房屋实施一切权利。

而此时对于交了钱的买家来说,卖家只是欠债的人,买家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而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如果房屋买卖仅完成了交易行为,而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项是应该给付给原卖家(即房屋所有人)的。

而此时对于买家的损失,买家可通过提起违约等赔偿诉讼,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房屋买卖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买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同时,买家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虽然其可以通过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但却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不利。

所以,房屋买卖,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积极履行房屋买卖的所有程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麻烦。

上述法理仅是框架性的逻辑,不针对个案。

个案中,房屋纠纷和涉及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再加上征收拆迁政策性也比较强,所以还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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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相对条件更好,可予优先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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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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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孩子归谁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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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先孕孩子归谁抚养权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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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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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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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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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到底归谁管,征收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管理
1、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可见,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按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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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社会抚养费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即为立案。
2、社会抚养费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调查的主要内容:婚姻史、生育史、从业及居住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乡镇村居社干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怀孕过程及医学检查情况、生育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收入状况等。
(3)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乡镇、村居)或有关单位(区县统计、工商、税收等部门、乡镇农经站)调查当事人经济收入情况,合理核定收入。
(4)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识、辩护。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12月4日通报,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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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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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即使建筑废弃,一般不会立即回收。如房屋无人管理超过两年,集体组织可依法收回。但对于无新房且仅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通常不会强制收回。空心村中老旧房屋虽按规定应回收,但为避免社会矛盾和影响,多数情况下保持现状。实际操作中,会兼顾特殊情况和社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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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二至十周岁的孩子,父母可以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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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之后的夫妻为了孩子复婚了,但复婚之前没有考虑清楚,夫妻之间的矛盾还是存在,于是双方又再次离婚了。那么,复婚后又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情况下应当归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亲生活。
其次,二至十周岁的孩子,父母可以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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