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房屋遇到质量瑕疵或损坏的现象时,业主有权依据合约中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同时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按照协议的预定履行其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赔偿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已经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且问题属于保修范畴之内,则卖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然而,如卖方拒绝进行修复工作,或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恶意拖廷修理工作进程,买方可以选择自行实施修复工作,或是授权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费用方面,修复过程中所消耗的各项成本以及修复期间可能导致的其他各类损失,都将由卖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