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应被视为非正常现象。依照法律规定,所签署的合同对于双方皆具备约束效力,因此,开发商理应严格遵守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设定的交房日期,除非遇到不可抗拒之因素或者经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否则延期交房便构成了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具体条款,明确指出当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符合约定时,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这几种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则进一步阐明,倘若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约定的情形发生,在其已履行了自身义务或是采取了补救措施之后,另一方仍遭受到了经济损失,那么该方还应对此进行现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