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是由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事项中并未满足立案所需的各项标准,如缺少被告信息、法院对此案缺乏管辖权等等;对于具体案件的不受理原因,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理解。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详细列出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第一,原告需是与该待审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第二,须提供明确具体的被告信息;第三,指控内容应有具体且真实的诉讼请求及事由缘由;第四,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该诉讼应归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理审理。在面对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评估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如果未能正确分析出案件不受理的真正原因,那么争议的双方其实还可以根据找出的问题,予以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之后,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