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任何关于房屋的确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房屋装修,装饰,设计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的争议,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二)若因拆迁赔偿款和安置事宜引发的纠纷,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如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对于由于单位分配住房不公而导致的纠纷,应由该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决。(四)涉及到违章建筑所引发的房产纠纷,以及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如果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满,则可以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物所产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由于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等问题所引发的相邻纠纷,当事人同样可以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