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两份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合同之时,应坚守先签订者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首先签署了买卖合同的买方将有资格获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而较晚签订合同的买方则无法获得该权利。然而,后者仍可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因未能履行合同所导致的违约责任。此外,当其中一方的买家已经成功获取了目标物品或服务的所有权时,我们应坚持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换句话说,拥有实物资产的买方通常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相较于仅持有合同的买方更具优势。再者,如果买方并未实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该遵循先占有者优先的原则。最后,对于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来说,我们应坚持先履行者优先的原则。若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