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该解释第4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簿为准。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规定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的栏目。 故客观原因已经消失,自然应当回归以登记簿为准,而不应当以合同为准。 目前,若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可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