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定金的具体金额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然而,定金的总额度不应超过主合同标价的百分之二十,任何超出此比例的部分均不会被认定为有效的定金。如果实际交纳的定金数量超过或低于原定的约定数量,则将视作对原有定金金额的调整与改变。如买方未能履行合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无权索回其所支付的定金;而若卖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必须向买方双倍偿还已收取的定金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