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的不良行为时,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通过双方协商、提交仲裁或者法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种特定的情况之下,购房者具备行使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利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多项权利,同时也有资格向出售方提出索赔,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一倍。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出售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