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流程当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把握:
首先,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方,无论是出卖方还是购买者,都须具备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并且没有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成分存在;
再者,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出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
最后,我们还应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