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依据本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若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则按其执行;如协议中并未包含或存在不清晰的约定,那么当建筑面积的差额比在3%以内(包含3%)时,应根据协议中的价格标准进行实际的结算,在此情况下,买家要求解除协议是不受支持的;
然而,如果建筑面积的差额比超过了3%,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且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时,卖方需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
其次,如果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且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协议中约定的面积,那么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买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的价格标准补充支付房价,而超出3%的部分,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协议中约定的面积,那么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卖方需要将房价和利息退还给买方,而超出3%的部分,卖方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5%,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