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纷争问题,通常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是协商,其次是调解,再次是仲裁,最后才是诉讼。当土地所有权产生相关争议时,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倘若当事人对于协商结果不甚满意,或者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若一方当事人仍旧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