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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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

一是土地所有权纠纷

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最属问题的纠纷。

这类纠纷由纠纷双方上一级的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定决。

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类型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三个主要途径:

(一)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这是大调解的范畴,纠纷当事人可以坐下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解书,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是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与打民事官司类同;

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相关法律没有设定前置条件,可以按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任意选择其中的解决方式。

一般顺序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对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所以发包集体土地后,承包费由农村经济集体收取,归全体村民所有。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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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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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定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同时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款却争议颇多,适用法律很不规范。现仅就有关的几个热点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原告的诉权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在《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人民政府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了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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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土地承包纠纷找谁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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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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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我包的600亩土地准备种棉花 同别人一起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平分利润 我们合同里写过不能无故驱逐一方 否则交付违约金20万 可现在合伙人以种种理由不出资金 在我垫付化肥 农药 工人工资后 找他算帐 他以没时间 我买的东西他不承认拒绝算账 我该已什么办法停止与他的合同
[律师回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此规定,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履行义务:一是按出资方式履行义务;二是按出资数额履行义务;三是按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你当时购买一台机器并未要求夏某还款,就应视为你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视为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规定,应按你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但如果你为夏某垫款购买机器,且约定夏某归还,则应认定夏某实际上是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则夏某有权要求按照原协议上约定分成,同时只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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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最近因为土地的事情,产生了纠纷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才好,想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有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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