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商品房预售者与预购者双方共同商定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预售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已经完成建设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手中。
同时,预购者也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