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之下,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房赔偿所设定的违约金标准应与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相适应。当违约金设定过高时(即超过合同当事人一方实际损失额的30%),司法机关有权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相应调整;而在同等条件下,若违约金设定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亦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