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同一房屋先后两次出售之情形,则相关的两份买卖合同皆具备法律约束力。针对在合法且生效的合同框架内的买受方,他们有权依据原定约定向出卖方提出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交付出售的房产等方面的请求。
然而,如果买卖合同存在可被撤销或无效的要素,那么自买方知晓此等事实之日起,便享有长达一年的有效期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解除这类合同,并向出卖方索回之前支付给他的购房价款以及由此引发的所有利息,同时,还可以恳请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购房款金额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