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出让或者转让等合法手续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有,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裁决,应当视为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合法凭证,以此为基础,土地管理局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决迅速展开变更土地登记事宜。
然而,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效率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在裁决中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后的三十天内前往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且需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将裁决或判决的具体内容通知给土地管理局。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