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且未能达到相关安全要求而无法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专业机构核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那么购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其次,若房屋质量问题对购买方的日常使用及生活居住产生了严重影响,购买方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存在各种程度的问题,只要能够进行维修,则在保修期限内,卖方均需承担修复责任,如若未能及时维修,则需向买方支付相应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