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产品质量出现了瑕疵,应首先联系开发商寻求帮助,这是因为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合同约束关系。在这个环节中,开发商既扮演了商品房的制造者角色,也兼具其销售商的职务,因此他们必须为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如果问题确实出现在开发商方面,开发商将负责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同时,开发商会进一步探寻导致质量问题的真实原因,并依据合同约定向责任人追责,让相关方负起赔偿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妥善的解决方案或者消费者对于其解决方式不满,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组织相关鉴定;或者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购房者同样有权自主选择所信赖的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房屋质量开展全面细致的鉴定工作,确保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具备充分的证明力度,以便于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过程中被采纳用作证据。
当上述所有路径均无法达成有效解决时,购房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实际情况,对开发商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