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已完工工程存在的商品房逾期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业主有多种途径可采取以申请暂停偿还购屋贷款。首先,他们可选择与银行进行友好沟通协调,双方经过洽谈达成共识后,应签署停贷协议以确保相关事宜得到妥善处理。其次,若与银行无法协商一致,业主亦有权依法向其发起诉讼,请求法庭裁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倘若法院批准了该项诉求并予以判令,则业主权限得以正式生效,即刻将停贷事项付诸实践当中。此外,业主也可以积极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援助。他们可以联络政府机构,请求政府干部协助处理房屋实际交付、房贷还款等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