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屋主可向金融机构提出停供房贷请求,然而这并未意味着其有权自行采取停贷措施。倘若购房者未与相关机构协商而私自决定停止偿还贷款,将被视为债务违约行为,从而需承受以下所列的一系列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须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等款项;其次,可能对个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因为在停贷之后银行会将其违约行为上报至征信中心,进而导致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记录;最后,可能面临相关机构的法律追责,银行经反复催促仍未能收到还款的情况下,有权利向购房者提起诉讼,此时购房者很可能需要面对胜诉及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