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解决这种情况之关键,那就是应当展开积极的沟通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倘若协商不成,那么也可以考虑寻求司法裁判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出卖人为保证与买受人顺利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通过认购等方式向其接收定金时,若由于某些不可预见或当事人自身过错导致无法订立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定金问题进行处理。因此,质变为买方一方在遇到开发商在签署认购书之后却单方面改变主意解约之时,完全有依据借助司法途径寻求开发商对此承担起相应责任;同时,若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书已涵盖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且开发商已如期接收到购房款项,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购房者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之下,向法院递交申请,将认购书视为实质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能够使开发商严格遵循合约条款履行义务;此外,如若开发商将所订购的房屋售予第三人,购房者既有权诉求解除合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全款及其对应利息,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对索赔金额提出上限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限额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