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存在“一房二卖”现象时的相关处理规程,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首要之处在于核查该房产于何时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若已成功办理变更登记,则相应财产权益应依规归属至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人士;2、如未实施登记,则应依据当事人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或大部分款项来衡量财产权益的归属问题,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者享有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权;3、当然,在适当情形下,我们还会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签署交易合同的先后顺序等因素来最终确立房屋产权所有者的身份与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